2012年8月30日 星期四

外勞申請-家中有2位80歲以上的老人家,是否夠資格申請外籍看護

Dear 你好


外籍看護申請資格
1. 申請人與被照顧人為直系血親、三以內之旁係血親、一親等內之姻親、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經區域級以上醫院或精神專科醫院開立專用申請外籍看護工 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35分以下,傳遞單) 。   
2. 持有以下項目之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不須診斷證明書即可提出申請。


 


 


外籍幫傭申請資格
1.家中有年齡 3 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者。
2. 家中同一戶籍內有 75 歲以上與 6 歲以下之老幼,並具有下列之基本資格條件,且依下列之計點方式累計點數滿 16 點者或以上。


 


參考資料:http://www.sea.com.tw/index.asp?id=9
線上巴氏量表檢測:http://www.sea.com.tw/index.asp?id=24&kr=C_Y_1


SEA0800-01-1234小提醒:依目前來看,申請外籍幫傭的資格點數為12點,離16點還差四點,除非家中還有78歲以上的老人家或是未滿三歲的小朋友,才能申請外籍幫傭,外籍幫傭的費用會比外籍看護還要高3,000元,主要是外籍幫傭就安費(外勞稅)比較高,但是外籍幫傭的工作限定比較寬。外籍看護的話就要看你家中的長輩是否有些病況,要經過醫療診斷,巴氏量表35分以下或需要24小時照顧者,才能申請,但是工作範圍限定就比較嚴格。另外九月份可能會放寬80歲以上巴氏表60分以下就可以申請外籍看護,到時確認後,你在看看是否符合。
 
本身在外勞仲介公司上班,但我不是業務
有任何外勞問題都可以詢問SEA0800-01-1234



 


 


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外勞報稅-逃跑的外勞當月未領取的薪資在次年1月是否要作申報?

Dear 你好:


請問一下,公司有名外勞在工作中逃跑,當月的薪資未領取,這筆薪資費用有計算,是否可以認列公司的當月薪資費用?另這筆薪資在次年1月前仍未被領走,那這筆薪資是否能作所得申報?


如果已把它作為當月的薪資費用且也於次年1月作所得申報了,要如何作修改?


又若不能作當月費用亦不能申報的話,事後外勞被抓到了,又來公司提領薪資時,是否才能作於提領當月的薪資費用?及提領當年度的所得申報?


 


外勞仲介SEA0800-01-1234回答:


逃跑當月薪資請做以下分錄
薪資費用  XXXX
  應付薪資  XXXX


次年1月申報薪資扣繳資料時,不得申報此未領取之薪資,因為外勞確實尚未領取。


外勞被抓到請領薪資時,請做以下分錄


應付薪資 XXXX
  現金   XXXX


其薪資費用於5月申報營所稅時,於第9頁的「各類給付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與申報金額調節表一」中做調節,因故於逃跑當年度是有認列薪資費用的。


2012年8月7日 星期二

外勞薪資-年假支薪的問題

網友詢問:


我們家的外看護工是100年07月04日來我們家照顧媽媽,但因媽媽於101年7月中就過世了,我們把看護工留到8 月4 日才離開,那我們還要給他特休假嗎? 他最後一天才說要我們折算現金給他?我們需要支付嗎?


 


外勞仲介SEA0800-01-1234詢問:




Dear 你好


依你目前狀況來看,100年7月4日入境,如到隔年100年7月3日後,即要給與年假或年假補薪。如媽媽於7月中往生,看護工留到8月4日才離開,那麼已有超過一年,因此在離開當天還是要計算7天的年假補薪給外勞朋友,7*528=3,696。


假設,如果外籍看護是100年7月4日入境,被照顧人7月1日往生,外籍看護於7月3日之後才離開,雇主都得支付年假補薪,但外勞於7月3日之前離開,雇主則不用補年假薪。




2012年8月6日 星期一

外勞轉出-被看護者死亡,新僱主要更換仲介,仲介向舊僱主收違約

網友DE詢問:


家裏請一個外勞照顧老媽,
老媽七月中旬往生,
現在幫外勞找到新僱主,
但新僱主要求要用自己熟識的仲介,
這時,舊仲介跳出來說當初和我們(舊僱主)的契約有一條違約金條款,
索賠5萬元。
請問,這條契約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5條規定或其他法令。



契約內容如下:
聘僱期間如甲方(僱主)之聘偏資格喪失(如受照顧人死亡),甲方應無條件辦理外勞轉出,讓外勞在台合法轉換雇主,轉出作業由乙方(仲介)全權處理,若甲方要自行處理或與乙方解約都視同甲方違約需賠償乙方5萬元整,絕無異議


 


外勞仲介SEA0800-01-1234回答:



Dear 你好

原仲介的主張並不成立,外勞仲介與雇主簽定的是定型化契約,服務項目如下:
一、乙方應協助甲方瞭解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接續聘僱或管理等有關法令、應辦理手續、辦理期限及費用等。
二、乙方應依甲方需求招募適當外國人,並由乙方負責安排接送外國人至甲方指定工作處所。
三、乙方須協助甲方與外國人溝通、協調、糾紛排解,並將甲方之工作規則及生活管理事項讓外國人熟悉與瞭解。
四、乙方須於甲方所聘僱之外國人入國後,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並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許可。
五、乙方須於甲方聘僱之外國人入國後,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按時安排甲方聘僱之外國人至指定醫院做定期健康檢查,並於甲方收到指定醫院核發所聘僱之外國人健康證明後,於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期限內,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並應告知甲方辦理居留業務之情形。
六、乙方協助甲方辦理外國人之離境、遞補、展延及管理事宜。
七、甲方聘僱之外國人發生死亡或重傷致終止僱用時,乙方應協助甲方將該名外國人遺體或其私人財務運送返國。
八、甲方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觸犯法令規定情事或因故遭遣返時,乙方應協助甲方將外國人遣返。

其契約內容與法令有抵觸,所以以法令為主,因此舊仲介主張雇主要賠償會由舊仲介辦理承接轉出,雇主可主張解約不履行。

雇主聘用外勞,簽定的是三方合約,雇主與仲介公司、仲介公司與外勞、外勞與雇主,因此雇主在資格喪失後,交由舊仲介辦理轉出時,其時就可以主張與舊仲介的委託合約失效,那外勞轉出的部份,就是外勞委託仲介公司的合約了,如果外勞主張與舊仲介解約,那麼轉出承接業務就不一定是由舊仲介處理,外勞可以主張由就業中心代為媒合啊!

SEA0800-01-1234小提醒:外勞本身就是一個自然人,並不是商品,並不能說當原雇主資格失效了,就一定要由原仲介處理後續,外勞本身也可以主張交由其他仲介處理,而且這樣的處理並不影響原雇主,因為雇主只要廢除聘僱的同時,其時就算是與原仲介及原外勞解約了,何來履行上述解約違規事項。唯一可能會觸法的部份就是原雇主不願意讓外勞轉出,或有條件式的讓外勞轉出,並非出於外勞本意,那麼就算違法了。
 

本身在外勞仲介公司上班,但我不是業務
有任痕外勞問題都可以詢問SEA0800-01-123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