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外勞稅制-外僑綜合所得稅如有退稅,應如何辦理?若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時,應如何辦理?

Q:外僑綜合所得稅如有退稅,應如何辦理?若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時,應如何辦理?


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依一般查核程序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
  外僑納稅義務人也可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薄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台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若因指定帳戶結清或其他因素而無法順利撥付時,將轉為開立退稅支票方式辦理。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可填寫「代領退稅授權書」委託他人代領。

外勞管理-製造業外勞得否於核准工作地點從事清潔工作?

桃園仲介問:製造業外勞得否於核准工作地點從事清潔工作?


答:勞委會指出,製造業外勞係經勞委會核准從事直接與生產有關之工作,又所核發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上載明該外籍 勞工之「工作種類」係為許可範圍之一部,因此製造業外勞之工作項目是有所限制的。
勞委會強調,雇主若指派製造業外勞從事「專職」清潔工作者,屬於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就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雇主將會被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至於外勞若是從事許可之工作後,如收工時,或為方便許可工作運作的必要,協助將工作之廠房清掃,勞委會說,則屬許可範圍內延伸的工作,尚非法所禁止。

外勞申請-雇主申請遞補,最短的工作期間為多久?

雇主申請遞補,最短的工作期間為多久?


A:為保障外勞工作權益,避免因契約工作時間太短,而使勞工權益受損,因此各外勞輸出國審查遞補案件,都有最短工作時間的規定。其中菲律賓要求雇主至少須有1年以上的工作時間,少於1年者均不受理。印尼也以1年作為申請遞補的最低標準,但1年以上2年以下的工作合約,印勞須另外提出切結書,確認已知悉在台的工作時間。
  越南方面,過去規定為1年6個月,自2009年起改為1年5個月,放寬認定,讓雇主聘用更具彈性。
  泰國可受理的遞補案件,最低工作時間也以1年為標準,若未滿一年而仍要引進,雇主應檢附保證書,保證支付泰勞滿1年的基本工資。保證書應經法院公證,作為發生爭議時的依據。另外,若工作時間在1年6個月以下,泰國駐台辦事處將視個案狀況,訪視工作環境,並了解膳宿費、膳宿費的收費狀況。
雇主引進外勞,除了薪資以外,每個月尚須支付的費用有哪些?哪些費用應由外勞自行負擔?


A:雇主除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外,另須依規定替外勞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此外還包括就業安定費、勞工保險費(不包含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如勞動契約有明訂意外險,亦應依契約投保。
 外勞應自行負擔的部分,則有居留證規費、定期體檢、仲介服務費、健保自付額,勞保自付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無),以及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