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日 星期四

外勞規定-外勞展延規定不是取消了嗎?為何還有「製造工聘僱(展延)申請書」?

台中仲介陳先生詢問: 

外勞展延規定不是取消了嗎?為何還有「製造工聘僱(展延)申請書」?

外籍勞工新聞社回答:

勞委會職訓局外勞許可組說明,雖然就服法取消2展3規定,一次給予3年的聘僱許可,但是現行就服法第52條規定,仍保有申請展延的規定,雖然實務上申請案件量非常少,但是還是需要表格處理。
就服法第52條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第11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6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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